发展党员是党的基层组织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为了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党员发展十六字方针,积极而又慎重地做好这项工作、壮大党员队伍,是保持党组织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手段和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和《中共江西师范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校党字〔2004〕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
第一条 做好新时期发展党员工作,是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基础性工作。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把那些具备党员条件、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抓紧抓好。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贯彻“严格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在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中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党员,不断改善党员队伍结构,提高党员素质,确保新党员的质量。
第三条 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将在院党委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坚持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要防止片面追求数量和突击发展,又要反对关门主义。坚持一年级及早教育,适当发展;二年级重点培养,重点发展;三、四年级巩固提高,适当发展。
第四条 院党委和学生党支部将不断加强党的政治主张和路线、方针、政策的宣传,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二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一节 申请入党
第六条 充分利用新生入学教育的有利时机,做好新生的入党基础教育,新生一入校,就要组织他们学习党的基本知识,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引导他们向党组织靠拢,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七条 凡符合《党章》第一章第一条规定,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同志,必须由本人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党支部接到申请人申请后,支部书记应在一周内与本人谈话,给予鼓励并指出努力方向。所在班级团支部书记填写《江西师大财政金融学院提交入党申请书名单》(见附表)。
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在工作或学习单位变动以后,须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重新提出申请,但申请时间可从向原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之日起算。
第二节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培养和考察
第八条 发展28周岁以下的团员入党,一般要经过团组织推荐。学院党委和学生党支部要积极支持、指导团组织做好“推优”工作;各级团组织和辅导员要及时了解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要求,真正把优秀的团员推荐给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切实发挥好党的助手作用。学院团组织的“推优”结果要及时向校团委报告。并填写好《江西师范大学推荐优秀团员为党的发展对象审批表》。
第九条 通过对申请人一定时间(一般在一个月以上)的帮助教育,对入党要求迫切,动机端正,信念坚定,工作积极认真、学习努力刻苦,各方面表现突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同志,由各团支部拟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好《财政金融学院.学年.学期拟推举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见附件)。
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报学院党委审批,学院党委批准后应统一填写《江西师范大学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见附件)(一式三分,一份报校党委组织部留底,一份报党委组织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由学院存底,一份报党校)同时领取《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注:《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须分年级制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两次(一般每年3月、10月),也可以根据情况随时进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实行动态管理,对于不符合入党积极分子要求者,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要及时调整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入校前是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入校后材料由辅导员统一收管,统一交于学生支部,由学生党支部按程序审核认定并保存。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申请人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党支部要向全院全体师生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为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要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话(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进行考察,并将考察情况按《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的要求进行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主动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其中书面形式每个月一次。
入党积极分子经支部大会讨论并推荐,参加学校党校或学院的分党校培训。培训重点是《党章》、党的基本知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党的有关重要文件等,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含自学)。结束前要进行党的基本知识闭卷测验。测验不及格者,本人书面向学院党委提出申请,经同意可进行补考。对于在考试中作弊的人员,按学校有关考试纪律予以严肃处理。培训合格者由党校颁发结业证书。没有经过党校集中培训的,原则上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定期指派支部委员与入党积极分子谈话,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考察的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专业学习情况等。考察的意见与培养联系人的培养考察意见一起,作为支部对入党积极分子作出鉴定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 发展对象的确定
第十二条 在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大会讨论.符合下列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一)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参加了党校的学习并获结业证书, 符合党员的条件,基本达到了党员的要求;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社会公德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作风正派,积极工作,响应党的号召。
(三)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良,无挂科,专业成绩在本班40%以前,综合排名在本班50%以前,积极完成各项任务,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个方面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四)校、院、班学生干部,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或有立功行为的学生,在校内外各种竞赛中获奖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并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发展的,由学院党委研究确定为发展对象。发展对象的确定一般一年两次(时间一般3月、10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党积极分子一般不予发展:
(一)入党动机不纯,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素养不高,不愿意参加党、团组织的各项政治活动和公益活动的,不能发展。
(二)不遵守校规校纪,受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能发展;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在校期间不能发展。
(三)近一年有不及格门次的,专业成绩在本班40%以后,综合排名在本班50%以后,原则上不能发展。
(四)培养考察期间,没有定时书面思想汇报的,无口头向培养人和党组织汇报思想的,不能发展。
(五)入党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发展。
(六)公示时,群众有举报,经查实确有问题,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
第十四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政治审查。政审的主要方式包括同本人谈话、查阅档案材料、函调或外调(函调或外调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的第2个星期)并填写好《江西师范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发展对象函调登记表》(见附件)备案;政审内容包括申请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重点审查在“文革”、89年政治风波以及同“法轮功”邪教组织作斗争等重大政治事件中的表现。政治审查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的教育。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学院党委、党支部要按照党员的标准,对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并对其学习、工作、生活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四节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政审合格后,学院党委要统一填写《发展对象备案表》(见附件),并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经同意备案后,领取《入党志愿书》。党支部要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其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或尚在缓期登记期间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职责: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八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申请人应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支委会要向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也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材料,报学院党委审批。学院党委审批前,要指派专人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并同申请人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人应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学院党委应在半个月内及时审批预备党员,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个月。学院党委在充分听取情况汇报的基础上,对发展对象的入党申请,坚持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填入《入党申请书》。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申请人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后,学院党委应填写《江西师范大学预备党员登记表》(见附件三),并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录入党员管理库。报送《江西师范大学预备党员登记表》时,须将所发展学生党员的入党材料交党委组织部审查,经党委组织部在《入党志愿书》“备注”栏加盖备案专用章后,才算完成发展程序。(注:《江西师范大学预备党员登记表》须分年级制表,一式两份,一份由校党委组织部留底,一份经校党委组织部加盖备案专用章后由学院存底)。同时申请人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后,各学生党支部填写好《财政金融学院学生党员综合信息统计表》(见附件)以备案。
第五节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一条 发展对象被批准为中共预备党员后,由学院党委下发通知到党支部并以喜报形式向党内外群众公布。党支部接到通知后,负责人要及时与新党员谈话,谈话内容包括:预备党员的入党时间,预备期限,预备期中应注意的问题,党内生活制度,缴纳党费以及应注意的问题,介绍支部情况,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月起交纳党费。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学院党委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二十三条 预备党员所在的党支部及其入党介绍人,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过组织生活、交任务、压担子、上党课、集中培训等方式,继续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帮助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每半年要向支部提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半个月内,应主动向党支部提交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党支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支委会进行审查,然后召开支部大会,逐个讨论、表决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表决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延长预备期。
(一)预备党员入党时有某些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党员标准去做的
(二)入党后在学习、生活和社会工作中表现一般,不能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三)党性观念淡薄,纪律松懈,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但未收到纪律处分的。
(四)近一年有不及格门次的,专业成绩在本班40%以后,综合排名在本班50%以后,原则上不能发展。
(五)其它原因需要继续考察的。
有下列情形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一)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或触犯国家法律,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严重道德败坏行为的。
(二)犯有严重错误,一直对党组织隐瞒的。
(三)在入党手续上严重弄虚作假,经上级组织查实的。
(四)预备期满,本人未提出转正申请,经党组织教育提醒后,仍不提交申请的。
(五)经延长一次预备期,期满后仍没有转正或不具备转正条件的。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按期转正上报学院党委审批前,须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7天)。
第二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学院党委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学院党委对于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在半个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起算。
第六节 材料处理与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学院党委要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登记表》(见附件),及时报校党委组织部,以便统一管理。对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自我剖析、自传、思想汇报、函调材料、综合政审材料、考察、教育培训等材料,由学院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党委保存。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或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及时将申请材料、培养考察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其转正手续由调入单位党组织办理。预备期已满调动工作的,由原单位党组织办理转正手续;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的,由原单位党组织负责向调往单位党组织说明理由及能否按期转正的意见。没有原单位党组织说明意见的,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第三十条 学院在毕业班中发展的学生党员人数,一般不得超过该学期发展学生党员人数的25%。毕业生在离校前三个月内(即4月份以后)一般不再办理接收为预备党员的手续。学院在每年5月中旬前完成毕业毕业生党员的材料整理工作。
第三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必须加强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认真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按有关规定委派党委成员(组织员)对基层党支部发展党员的工作及相关程序、手续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研究、讨论发展党员工作的支委会或支部大会,学院党委一般应委派党委成员(组织员)列席。发展党员工作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对于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党委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由校党委决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 院党委负责全院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受理发展党员工作中的检举、申诉,制止、纠正有关违规违纪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经查实违规操作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规定为准。